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切实把第二课堂纳入教学管理,形成一、二课堂互为促进的教学格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活动课程的指导思想。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和发展学生的个性和专业特长,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为学生搭建展示才华的平台。
第三条 活动课程的原则。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完善和能力的综合全面发展;打通第一、二课堂的联系,使第二课堂成为第一课堂有效的补充形式;“立足校园,面向社会”,丰富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综合实践技能。
第四条活动课程模块与修读。活动课程分为社团类活动课程、社会实践类活动课程(不含学院“课程设置方案”中实践课程平台)、科研类活动课程和劳动课四个模块,其中劳动课程为必修课程,其余三个模块为选修课程,学生可选其中一个模块或几个模块修读。
第二章活动课程目的
第五条社团类活动课程。通过社团活动,使某一方面具有潜能和特长的学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对学生的价值观、心理素质和综合能力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为将来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社会实践类活动课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国情和专业领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激发学生为报效祖国而努力学习的激情;将学生所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学术科研类活动课程。
1.科学研究。通过有组织的课题研究使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拓展学生的思维模式,增强科技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科技氛围;培养学生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合作协调与动手的能力。
2.学术报告。通过学术报告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博采百家之长,使学生能更好的了解社会发展的前沿技术和学术动态,完善和发展自我。
第八条劳动课程。通过参加学院内公益劳动,培养大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增强自理能力和动手能力;养成爱护公物、珍惜集体荣誉和他人劳动成果的美德,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章活动课程的要求
第九条社团类活动课程要求。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列入课程的社团,必须有详实的活动课程方案(以一学年计),活动方案一般由指导教师、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时数、活动要求、考核与评价等内容组成。每次活动结束后要有500字以上的总结。
第十条社会实践类活动课程要求。社会实践类活动课程分为团队实践活动和个人实践活动。活动要制定详细的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目标,活动内容、器械(设备)准备、活动要求、组织管理、考核和评价、指导教师等部分。活动结束后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须向指导教师、所在系和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提交个人社会实践日记、总结和3000字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报告。报告要求目的明确、内容切实、数据确凿、论点正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
第十一条科研类活动课程要求。
1.科学研究。学生以成立某项专题研究小组或参与我院教师承担的课题研究的形式参与科学研究。课题采用小组申报,各系评审推荐,系科研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立项。立项的课题,报教务处和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备案,课题主持人应编制具体课题任务书,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课题研究时间为一年,每年度4月份立项,次年3月底结题。根据课题计划,按期向系科研小组报送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按期结题,成果一般为论文、设计、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论文要求具有较高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调查(咨询)报告要求具有现实性及完整准确的数据统计,问题分析透彻,所提建议和意见明确,具有可行性;科技产品(制作)应具有创新价值和应用价值。
2.学术报告。学生积极听取与个人兴趣、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报告,每次听完学术报告后一周内,将听报告笔记、报告心得体会以书面的形式上交所在系。心得体会要求500字以上,撰写的心得体会要求目的明确、内容切实、论点正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楚。
第十二条劳动课程要求。学生要保质保量完成后勤管理处、所在系及其他部门安排的劳动任务。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活动课程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每学年4月份由活动课程主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申请表》(附件一)、《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总体设计方案》(附件二)、《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教学进度表》(附件三)、《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活动方案》(附件四)、《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学生成绩表》(附件五)等;
2.相关系进行初审并报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审核、汇总;
3.教务处于每年5月份审查活动课程方案;
4.教务处编写课程代码,相关系负责将课程信息、教学任务、学生名单等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5.活动课程通过审批后,于每学年9月开始组织实施,活动课程审定委员会将依据教学进度表、活动方案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活动方案分总体设计方案和每次活动的具体开展方案,依据《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申请表》总学时数、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成员要求以及《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教学进度表》的内容填写。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和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系领导为成员的活动课程审定委员会,负责活动课程的检查、学分认定指导等工作;随时检查活动课程开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学院审定委员会对活动课程每学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六条各系成立活动课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活动课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活动课程由教务处纳入课程管理,有关教学系按照课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负责服务、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社团类活动课程经审批后必须向教务处、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提交翔实的活动课程总体设计方案(以一学年计)方可纳入课程管理,方案由指导教师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活动时数不得低于10学时。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都以社团活动课程的方式组织。
第十九条社会实践活动由相关系、院团委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活动时间应在一周以上。
第二十条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由各系具体组织与管理。各系负责课题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等具体指导工作。科研处指导做好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术报告由科研处负责安排报告主讲人、主讲题目、内容策划、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和各系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学术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类活动课程都要聘任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活动方案的制定、实施和落实,并负责作业批改、成绩考核、录入等工作。
1.社团成员100人左右聘任一名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成员应保持在10—20名,团委、各系安排专门的指导教师;个人实践活动由相关系指定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个人实践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为4—8人,系上选定承担过课题研究的教师对
课题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指导。
4.学术报告具体要求的落实由班主任负责。
第二十三条劳动课程由教务处于每学期初统一安排,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分配劳动任务、考勤、考核等,劳动时间为一周。
第六章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活动课程,考核由指导教师负责;学术报告由班主任负责。按照活动课程要求、活动方案、考勤记录、相关成果等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成绩评定和录入。
第二十五条劳动课成绩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评定,每周劳动结束后将成绩表送相关系,由班主任负责成绩录入。
第二十六条活动课程成绩原则上采取“百分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综合成绩要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七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活动课程的信息质量、效果,根据学分制有关规定,采用学年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
第二十八条本科学生在修业期内要修够9学分,专科学生在修业期内要修够7学分,其中劳动课均计2学分。
第二十九条凡达到活动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计相应学分,具体为:
1.社团类活动课程以10学时为基点,计0.5学分;
2.社会实践类活动课程每天按5学时计,团队计1.5学分;个人计1学分;
3.课题研究类活动课程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课题小组每个成员计2学分;
4.学术报告类活动课程以8学时为基点,计0.5学分;
5.劳动课程每天按5学时计,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计2学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者该活动课程不计学分:
1.未达到课程规定要求者;
2.凡缺勤累计达到该活动课程规定总时数1/3及以上者;
3.凡社团活动总结、社会实践活动报告(总结)、课题小组结题成果、学术报告心得体会等捏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三十一条各系根据活动课程方案每学年经系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成绩表报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以备存档。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或班主任在每学年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录入成绩。
第三十二条学院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要做好学分认定的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学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所有活动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认定要有完整的支撑材料,学院活动课程审定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支撑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等现象,取消成绩,并按学院有关考试、教学事故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系要及时搜集每门活动课程全部过程材料,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后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并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七章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社团活动类课程每次按2学时计工作量,社会实践类活动课程每天按4学时计工作量,课题研究类活动课程按6学时/每生·每年计工作量,学术报告类活动课程班主任按2学时/每班·每次计工作量。指导教师要如实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活动课程指导手册》(由教务处另行设计),作为统计工作量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创新奖励学分
第三十六条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研究和各种学科专业竞赛,获得奖励者,给予一定学分奖励,奖励学分既可替换活动课程不足学分,又可以创新学分的形式予以认定,记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创新学分项目及学分认定办法:
1.在各类竞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计8学分,国家级二等奖计6学分,国家级三等奖计5学分;省级一等奖,计6学分,二等奖记5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根据学术期刊的级别认定创新学分,期刊级别按照《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认定与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学分如下:
(1)在A1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计12学分;
(2)在A2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计10学分;
(3)在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计9学分;
(4)在C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计6学分;
(5)在D类期刊上发表论文,计4学分;
我院学生合作或与其他院校学生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两人合作完成的按6﹕4的比率计算学分;三人合作完成的,可按5﹕3﹕2的比率计算学分。与其他院校学生合作完成的成果要署有“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字样方可认定学分。
3.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文学报刊上发表5,000字以下的文学作品,第一作者计2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1学分;发表5,000-10,000字的文学作品,第一作者计3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计2学分;发表10,000字以上的文学作品,视作品字数,确定其学分数;
4.在专业刊物上发表美术(含摄影)、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展览中被选用者,计3学分;
5.取得发明专利,计8学分;实用型专利,计4学分;外观设计专利,计2学分;
6.凡参加国家级体育类竞赛,个人获得前6名的学生,分别计8、6、5、4、3、2,集体获得前3名者,分别计8、6、5;凡参加省级体育类竞赛,个人获得前6名的学生,分别计6、5、4、3、2、1,集体获得前3名者,分别计5、4、3;
7.凡参加国家级艺术类竞赛,个人获得前6名的学生,分别计8、6、5、4、3、2,集体获得前3名者,分别计8、6、5;凡参加省级艺术类竞赛,个人获得前6名的学生,分别计6、5、4、3、2、1,集体获得前3名者,分别计5、4、3;
8.学生参加其它类型的竞赛活动原则上执行艺术类竞赛计分办法;
9.参加校级田径运动会打破校级记录者计2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家级统考中取得优异成绩,以奖励学分的形式予以认定,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学分认定如下:
1.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计6学分,四级计3学分;英语专业专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计2学分,四级计1学分;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计2学分,四级计1学分;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计4学分,四级计2学分;
2.非计算机专业专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4学分,二级计2学分;计算机专业专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2学分,二级计1学分;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2学分,二级计1学分;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计1学分;
3.通过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者,专科计4学分,本科计2学分;通过国家导游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者专科计4学分,本科计2学分,省级专科计2学分,本科计1学分,市州级专科计1学分;
4.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考试认定的高级程序员考试并获得证书者,记4学分,通过中级程序员考试者,记2学分;
5.本科考取研究生者计4分,专科考取“专升本”者,记3学分;
6.获得驾驶证者,记2学分;
7.获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二级甲等(含)及以上,记1学分.
第三十八条校级届次性品牌活动活动中非专业学生获奖,一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1学分,三等奖计0.5学分。
第三十九条其它确需计算奖励学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和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学分数。学生在同一项目取得的成绩,其奖励学分取其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条学分申报程序。个人取得的奖励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奖励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1.申报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奖励学分申报表》(附件六),并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系初步审定,提出评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方可获得创新学分。
2.对申报的奖励学分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学院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3.申报奖励学分时,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松评定标准;如有虚报或剽窃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行为,根据学院相关条例处理。
4.经教务处审批认定的奖励学分,应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类竞赛(比赛)辅导纳入社团活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竞赛(比赛)获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从2009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2008、2009级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试行一年,由教务处和学院活动课程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